The LatAm Thread拉美线索

国家 › 巴西 › 指南 › 1. 从这里开始 › 从这里开始:外国投资者在巴西必经的法律关口

从这里开始:外国投资者在巴西必经的法律关口

阿根廷。 如需阿根廷的完整详情,请访问 The Argentine Thread.

最后核实:2026-10-25 · 状态:已发布

巴西给予外国资本与本国资本相同的法律待遇,并允许资金通过外汇市场流动而不设金额限制。作为交换,巴西要求完成相应手续:为外国母公司办理 CNPJ 税务登记、指定常驻代表、披露最终受益所有人,并通过 SCE-IED 系统向中央银行申报投资。第一天就把这四道关口办妥,日后的股息汇出和退出便可顺畅进行。

美元数字采用 Banco Central do Brasil(巴西中央银行)2026年10月23日(核实前最后一个营业日)的 PTAX 卖出汇率,即每美元兑 R$5.0377。各项门槛由规则本身以雷亚尔或美元设定;换算仅供参考。

规则

1. 在同等条件下,巴西境内的外国资本享有与本国资本完全相同的法律待遇。该法于2021年12月30日在官方公报上公布,并于公布一年后生效。Lei nº 14.286(新外汇与外国资本框架),Art. 9 及 art. 29,2021-12-29 官方文本
2. 外汇交易可以自由进行,不设金额限制,汇率由各方自由约定,但须遵守国家货币委员会的指引和中央银行的规则。Lei nº 14.286,Art. 2,2021-12-29 官方文本
3. 本币或外币资金进出巴西,只能通过获准从事外汇业务的机构办理。随身携带现金仅在不超过 US$10,000 或等值金额时,或其入境或出境能够依据中央银行规则予以证明时,方可豁免。Lei nº 14.286,Art. 14,caput 及 § 1,2021-12-29 官方文本
4. 凡与非居民投资者相关的资金转账等于或超过 US$100,000 或等值金额,凡 art. 36 所列非现金变动等于或超过该金额,以及在各定期申报的基准日,均须通过 SCE-IED 系统向中央银行申报外国直接投资。接收投资的公司和投资者必须在首笔须申报的转账之前在 SCE-IED 中完成身份登记。Resolução BCB nº 278,经2023年10月17日 Resolução BCB nº 348 修订,Art. 32 及 art. 34, § 1,2022-12-31 官方文本
5. 货币流入,以及利润、股息、股东权益利息(JCP)和资本返还的境外汇出,由 SCE-IED 根据外汇合同数据自动采集。不经外汇合同的变动,例如以有形资产、无形资产或虚拟资产注资,将可汇出债权转换为股权,以及在境外或在巴西境内以雷亚尔支付的股息或资本,必须在30天内申报。Resolução BCB nº 278,经2024年9月11日 Resolução BCB nº 410 修订,Art. 35 及 art. 36,2022-12-31 官方文本
6. 接收投资的巴西公司须提交定期申报:如果在季度基准日总资产达到 R$300百万,须按季度申报;如果上一年12月31日总资产达到 R$100百万,须按年度申报;如果总资产达到 R$100,000,须提交五年期申报(基准年份尾数为0或5)。季度申报期约为每个基准日后三个月;年度和五年期申报须在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提交。Resolução BCB nº 278,Arts. 38、39、40 及 41,2022-12-31 官方文本
7. CNPJ 规则 Annex I 第 XVI 项和第 XVII 项所列的外国实体,必须在全国法人登记系统(CNPJ)中登记。其在 CNPJ 中的代表人必须是在巴西有住所的受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,有权管理该实体在巴西的资产和权利,并在 Federal Revenue(RFB,联邦税务局)面前代表该实体。代表人没有有效的 CPF 个人纳税人号码将导致登记受阻。Instrução Normativa RFB nº 2.119,Art. 4, § 2;art. 6, § 1;art. 21, I,2022-12-06 官方文本
8. 必须持有 CNPJ 的外国实体,须在 CNPJ 登记或发生任何变更后30天内,通过 e-BEF 电子表格披露其最终受益所有人,此外每年须在日历年最后一天前进行披露。未披露、遗漏或错误将导致 CNPJ 被暂停,并被禁止与银行往来,包括动用账户、投资和借款;但将投资返还境外所需的操作仍然允许。Instrução Normativa RFB nº 2.119,经2025年10月30日 Instrução Normativa RFB nº 2.290 修订,Art. 55、art. 55-A 及 art. 56,2025-10-30 官方文本
9. 居住或住所在境外的股东,必须在巴西保留一名代表人,有权接收依据公司法提起的诉讼中的诉讼文书送达。Lei nº 6.404(公司法),Art. 119,1976-12-15 官方文本
10. 未经行政部门批准,外国公司不得在巴西直接经营,即使通过分支机构亦然,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外国公司可以成为巴西股份有限公司(S.A.)的股东。获准经营的外国公司必须在巴西常设一名代表人,有权处理任何事务并接收诉讼文书送达。Lei nº 10.406(民法典),Art. 1.134 及 art. 1.138,2002-01-10 官方文本
11. 有限责任公司(sociedade limitada,Ltda.)可由一人或多人设立,因此外国母公司可以100%持有巴西 Ltda.,无需第二名名义合伙人。每名合伙人的责任以其份额价值为限,但全体合伙人对认缴资本的缴付承担连带责任。Lei nº 10.406(民法典),§ 1 由2019年9月20日 Lei nº 13.874(经济自由法)增设,Art. 1.052,caput 及 § 1,2019-09-20 官方文本
12. 巴西与阿根廷签有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所得税协定;2017年7月21日在 Mendoza 签署的修订议定书已于2018年在巴西颁布。经由阿根廷或向阿根廷开展巴西业务的投资者,应同时核查该协定及阿根廷一方的规则(参见阿根廷指南)。Decreto nº 9.482,Art. 1(议定书的颁布),2018-08-27 官方文本
触发事项门槛约合美元截止期限条款
通过外汇合同的资金流入或汇出US$100,000 或以上US$100,000自动采集;首次转账前须完成各方身份登记Arts. 32, 34, 35
非现金变动(资产、债权转换、外汇市场以外的支付)US$100,000 或以上US$100,00030天内Arts. 32, 36
季度申报总资产 R$300百万US$59.55百万基准日为3月31日、6月30日、9月30日;申报窗口分别截至6月30日、9月30日、12月31日Arts. 38, 41
年度申报总资产 R$100百万US$19.85百万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Arts. 39, 41
五年期申报(基准年份尾数为0或5)总资产 R$100,000US$19,850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Arts. 40, 41

外国直接投资的中央银行 SCE-IED 申报触发事项(Resolução BCB nº 278)。美元等值按2026年10月23日 PTAX 卖出汇率 R$5.0377 计算,仅供参考。

计算示例

一家外国母公司从境外电汇 US$250,000,为新设立的巴西 Ltda. 注资。按中央银行2026年10月23日每美元兑 R$5.0377 的 PTAX 卖出汇率计算,折合 R$1,259,425(银行在外汇合同签订当日确定的汇率会有所不同)。由于该笔转账等于或超过 US$100,000,须在 SCE-IED 中申报:巴西公司和外国投资者必须在资金到账前于 SCE-IED 中完成身份登记,资金流入随后将根据外汇合同自动采集(Resolução BCB nº 278,arts. 32、34 及 35)。如果母公司改以价值 US$250,000 的设备出资,公司须在30天内手动申报该笔注资(art. 36)。就定期申报而言,R$100,000 的五年期资产门槛按该汇率约合 US$19,850,因此几乎每家运营子公司都须提交五年期申报;年度申报的起点为资产 R$100百万(约 US$19.85百万),季度申报的起点为 R$300百万(约 US$59.55百万)。

分步指引

  1. 1. 选择投资载体。大多数外国投资者采用 Ltda.(根据 Civil Code(民法典)art. 1.052 允许仅有一名合伙人)或 S.A.;以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形式直接经营须事先获得行政部门批准(Civil Code art. 1.134),耗时更长。
  2. 2. 为外国母公司指定一名常驻受托代理人,授权其管理母公司在巴西的资产、在 Federal Revenue(联邦税务局)面前代表母公司并接收诉讼文书送达(IN RFB nº 2.119 art. 6;Lei nº 6.404 art. 119)。确保该人持有有效的 CPF(IN RFB nº 2.119 art. 21)。
  3. 3. 为作为股东的外国母公司取得 CNPJ,提交申请时附上 Annex XI 要求的声明(IN RFB nº 2.119 art. 4, § 2 及 art. 20)。
  4. 4. 设立巴西公司,并在其开始经营活动前取得其自身的 CNPJ(IN RFB nº 2.119 art. 4)。
  5. 5. 在 CNPJ 登记后30天内,或按照 Federal Revenue 公布的分阶段实施时间表,通过 e-BEF 提交最终受益所有人信息,并保持更新(IN RFB nº 2.119 arts. 55 及 55-A)。
  6. 6. 在汇入 US$100,000 或以上的资本之前,先在 SCE-IED 中完成巴西公司和外国投资者的身份登记,然后与授权银行签订外汇合同(Resolução BCB nº 278 arts. 32 及 34;Lei nº 14.286 art. 14)。
  7. 7. 将定期申报列入日程:SCE-IED 变动须在30天内申报,年度或五年期申报在1月1日至3月31日之间提交,资产达到 R$300百万的须进行季度申报(Resolução BCB nº 278 arts. 36 至 41)。

常见陷阱

  • 首次汇款前未在 SCE-IED 中完成身份登记。发生须申报的转账时,投资者和接收公司必须已完成身份登记(Resolução BCB nº 278 art. 34, § 1);事后补救会耗费时间,而汇出股息或返还资本时恰恰需要干净的记录。
  • 以为非现金出资会被自动采集。只有外汇合同项下的资金流动才会被自动采集;以设备、知识产权、虚拟资产出资或贷款转股,必须在30天内手动申报(art. 36)。
  • 遗漏五年期申报。其资产门槛仅为 R$100,000(art. 40),因此即使是小型子公司,在尾数为0或5的基准年份也须申报。
  • 未及时更新最终受益所有人信息。e-BEF 信息缺失或错误会导致 CNPJ 被暂停,并阻断银行业务,包括账户和贷款(IN RFB nº 2.119 art. 56)。
  • 代表人没有有效的 CPF。如果代表人的 CPF 缺失、被暂停或被注销,CNPJ 申请将被拒绝(IN RFB nº 2.119 art. 21)。
  • 携带现金。超过 US$10,000 的任何金额都必须通过授权外汇机构流转,除非能够依据中央银行规则证明其入境或出境(Lei nº 14.286 art. 14)。

资料来源

相关页面

相关内容:巴西国家概况 · 实时数据看板 · 央行及数据发布日程 · 我们在 X 上的帖文